哈尔滨先锋店立体停车楼工程招标文件(9)

发布时间:2021-06-07

确认,结算时由招标人聘请的审计单位计算工程量。

5.1.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招标人不予计量。

5.2 工程增减项价款的确认:

5.2.1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招标人原因(设计变更、招标图纸或工程量清单有误)

导致工程发生增减项,按下述5.2.2条的方法确认造价并调整价款,因投标人原因

造成的增减项,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5.2.2增减项价款的调整方法:

5.2.2.1投标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招标人提供工程增减项的工

程量清单和造价预算,超过一个月不能提供的,招标人视同工程没有增加项。投标

人提供的工程增减项记录不符合第5.1.1条要求的,招标人一概不予承认;

5.2.2.2对于因招标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增减项,经招标人、设计及监理单位按本

文件第5.1.1条的规定对工程内容进行确认后,由招标人聘请的工程造价审计单位

按下列计价方法对造价进行审计:a投标报价清单中已有的单项,以投标的单项综

合单价×变更工程量计算;b投标报价清单中未包含的工程项目,直接费(人工+

材料+机械)按照工程所在地最新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施工所在季度的工程造价

信息(工程跨2个季度以上的,取几个季度的平均价)进行计价,工程取费(包括

利润和税金)按照直接费的10%计提;

5.2.2.3 投标人提供的工程增减项造价预算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项目和虚

报价格。若投标人提供的增减项预算超出招标人最后的审计结果50%,每超出一个

百分点,招标人从应付投标人工程增减项造价中扣除一个百分点;

5.2.2.4 工程增减项造价累计超过合同总价±5%的,招标人对超出±5%的部分

予以调整,±5%以内的部分不予调整。

5.2.3 除上述情况外,其它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如人工费变化、材

料价格变化、政府政策变化等均属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

合同总价款中,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第6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6.1 合同款的支付方式:

(1)本工程合同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即自开工之日起每15天支付实际完成

工程量价款的70%;如投标人未按招标人批准的计划工期完成,招标人有权延期支

付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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