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先锋店立体停车楼工程招标文件(20)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15、开工及延期开工
15.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
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
求。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同意
延期要求的,工期相应顺延,但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甲方在接
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不同意乙方要求。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
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乙方必须正常开工,工期不予顺延。
15.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推迟开工日期。
16、暂停施工
16.1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
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
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
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
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承
担暂停施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
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7、工期延误
17.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
行;
(3) 甲方现场管理负责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
正常进行;
(4) 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工期相应顺延,具体顺延时间双方协商确定;
(5)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
上一篇:中国藏学研究中心西藏文化博物馆
下一篇:工程建设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