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水泥厂劳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0)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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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各种原材料、器材、配件、废料等应合理
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堆放,设置足够
的安全距离和符合要求的隔热、防炸墙。
第四章 安全防护,劳动卫生职业病管理
第十八条:安装作业各工种要协调配合,制定安全防
护步骤统一指挥,相互监护。
第十九条:电气作业应安排两个以上持证电工作业,
无特殊情况不得带电作业,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做好监护。
第二十条:配电房作业实行操作工制度,严格停送
电。
第二十一条:机械工作业,不得穿裙子、戴手套、围
巾、长发或其他佩饰物不得悬露。
第二十二条:焊、割作业要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检
查气瓶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和电焊机有无漏电现象。
第二十三条: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应经安全
部门和消防部门批准,制定防治措施,并在严格监护下作业。
第二十四条: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应严格按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条例办理。
第五章 隐患检查与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