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10)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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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4.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由具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
4.4.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以书面形式制定,内容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措施和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措施以及年度转移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格式见附件4。
4.4.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期限一般为1年,鼓励制定中长期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但一般不超过5年。
4.4.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还应同时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电子文本。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至少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4.4.5当管理计划的内容有下列重大改变时,产生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增加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类别的;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原备案量20%以上的;新建、或者改建和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因工艺改进、产品调整或搬迁而停止产生危险废物的。
4.5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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