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21)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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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及監察人酬勞由董事會議定之。
二、 員工分配紅利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紅利就第
一項餘額提撥,並不低於仟分之一。
三、 股東紅利不得低於可供分派盈餘扣除董事會因業務需要酌予保留後餘
額之百分之八十。
盈餘分派案由董事會依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並考量公司資本預算所需資金,在兼顧公司健全經營與股東權益下,擬訂現金與股票之分派比率;未來三年每年現金股利發放總額應不逾擬發放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並在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但當年度股東紅利總額未達一元,或股東會另有決議時,現金紅利發放不受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六十的上限限制。
(2) 本公司民國九十六年度盈餘分配案截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尚未經董事會決議。
(3) 民國九十七年第一季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估列金額分別為16,000仟元及16,000仟元,其估列基礎係依公司章程規定及過去經驗可能發放之金額並依會計期間認列費用。於期後期間之董事會決議之發放金額有重大變動時,該變動應調整為民國九十七年度之費用。為若嗣後股東會決議實際配發金額與估列數有差異時,則列為民國九十八年度之損益。
(4)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及股東會決議通過盈餘分配案之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等相關資訊,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16. 經紀手續費收入
經紀手續費收入係依規定按代客買賣證券及辦理融券業務成交金額之一定比例所收取之手續費。又該項手續費依證券交易所核定,按成交金額多寡,分級採用不同費率計收,該費率得於不超過客戶成交金額千分之一點四二五之上限自行訂定。
17. 經手費支出
經手費支出係按每月證券成交值依一定比例及每月期貨契約成交口數之一定金額支付台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及台灣期貨交易所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