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支持研究_以南阳市(4)

发布时间:2021-06-07

2010年第7期

展合作社的重要环节,但由于贷款担保、抵押难等问题,基本没有得到金融部门的资金扶持。我国许多地方的基层政府形象工程多,实效工作少;虚拟化东西多,实体化东西少。虽然鼓励农民成立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但在实际中却并没有多少切实可行的措施支持。一些地方合作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党支部二者混为一体,领导在二者之间相互兼职。不少地方,#组织 来#组织 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是缺乏竞争力,农民收人增加无几。3.3 存在政府#越位 现象

政府的行为超过了它的行为边界,侵犯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导致#拔苗助长 现象。许多地方政府在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不顾当地客观条件和市场需求,简单地对龙头企业和农户#拉郎配 ,致使组建的合作组织内部貌合神离,运作成本增加。政府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行为的价值取向是提供#公共产品 和#公共服务 ,具体应表现在改善发展环境、建立富有效率的激励机制等宏观的间接调控方面。而在我国多数地方,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政府却更多地深入到微观直接经营领域。

3.4 规模小,组织管理不够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处于起步发展初期,规模小、起点低,既没有加工增值能力,也没有形成规模经济优势,绝大多数仅仅局限在产前生产资料供应、产中生产技术服务方面,而在产后统一销售、储藏、加工、市场开拓、品牌创建等方面无能为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缺乏懂技术、会管理、开拓市场能力强的复合型领头人才;部分合作社运行不规范,突出表现在内部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经营决策、资金支出、利益分配等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随意性较大,特别是部分合作社民主管理意识淡薄,产权不明晰,财会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与专业化的公司相比,合作社实力差,竞争力弱,自身积累慢,依靠自身健康快速发展难度较大。4 启示和建议

4.1 明确政府角色定位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政府支持,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初期,政府#扶上马,送一程 是十分必要的,不能#缺位 。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政府支持的根本任务,是对市场失灵的弥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必须遵循由市场配置农业资源的原则,政府只能诱导而不能替代市场对农业资源的配置功能,政府支持应当充分尊重农民在合作经济发展中自主选择的主体地位,不能#越位 。

4.2 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当前政府要花力气、下功夫做好对农民合作经济法的宣传,把县、乡辅导员、村干部合作社负责人、农村能人、专业大户作为培训对象,使之熟知法律,真正掌握具体操作的程序和方法,能结合实际,围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组建合作社。要普及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知识,形成合作强于单干的理念,以此增强发展农民合作社的群众基础;要有意识地加大对农村能人的培训力度,造就具有可以胜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领头人的新的群体;要通过各种方式对现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合作组织的运作规范,保证已经建立起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4.3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建议国家、省尽快制订出台配套的规章、细则及扶持政策、发展措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建议在已经出台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并逐步讨论专业联合社、金融服务类、社区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通过法律规定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自身章程,明确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划分其类型,对不同类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支持项目。

4.4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中央、省要加大扶持力度,每年都要拿出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有一定基础的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工作。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对其申报的项目,凡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与其他主体一视同仁,并给予倾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些管理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论证筛选后,可纳入政府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实行专项扶持;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贴息贷款,扶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支持研究_以南阳市(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