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4)
时间:202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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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班长
第五条培训范围
1、新工人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厂部、工段、班组),三
级教育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72小时,各级培训结束后必须
进行考试。全部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未取得上岗
证的不得上岗作业。
2、转岗、复工人员培训。转岗培训一般不能少于24小
时,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的,方能进入新的岗位。离岗时
间超过6个月的,须重新进行岗前三级教育。
4、特殊工种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安全培训,取得特
殊工种作业证。
5、一般从业人员的经常性安全培训。
第三章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
第六条培训内容:不同的培训对象进行不同内容的培训,
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的培训内容有:
1、以安全“零”理念为中心的安全理念及延伸理念的
安全思想意识培训教育;
2、安全生产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公
司及分厂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理论等;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
法、职业危害因素预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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