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7

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4)、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相关文件。

3、人防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日常具体验收工作由现场监理负责实施。人防工程主体分部、竣工验收由人防管理站和质量监督站共同参与,但以下部位必须提前二天报人防工程管理站进行验收:(1)、基础底板、墙板、顶板钢筋,(2)、防护设备,(3)、预埋件,(4)、防水,(5)、主体验收,(6)、竣工验收。

4、凡涉及重大的平面布置或防护设备的变更,由建设单位报请市人防办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它设计交底和变更必须在文件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报人防管理站备案。5、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公正性,人防办将对建筑工程重点部位及有疑问的部位进行监督抽测,抽测内容和结果存入质监档案。建设各方应及时收搜集整理施工质量评定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质量保证书、材料检测报告,尤其是防护设备的生产单位的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产品准用证复印件等。原材料检测必须到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六、竣工验收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先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人防管理站共同进行验收,同时将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合格的全套竣工资料报人防办进行人防专业审核,并提供竣工审计报告;审核合格后由人防办报苏州市人防办进行人防专项竣工核验。建设单位可同时进行其它相关专业竣工验收。

2、竣工核验合格后,由苏州市人防办签发《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七、监督责任

1、建设单位未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未办理竣工核验手续的人防工程,不得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2、人防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人防办报告,并按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3、人防工程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人防工程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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