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3)

发布时间:2021-06-07

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

(二)、技术性审查

1、建设单位在完成设计工作后,填写《江苏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审表》报人防办,由人防办根据条线工作流程上报苏州市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立项、施工图审查等工作。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的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2、施工图审核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全套施工图;(2)、地质勘探报告;(3)、设计结构计算书;

3、建设单位必须将人防工程各专业审图报告(包括建筑、消防等)报人防办备案。

(三)、工程招投标工作

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人防工程招标工作利用昆山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进行。人防工程的招标公告、报建登记、资格预审、备案、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办法等有关程序、标准按现行建筑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人防工程的开标必须由人防工程评委参加。人防工程管理站按规定参与人防工程招投标的全过程。

(四)、工程施工

1、工程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签发工程开工报告。

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人防立项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等资料;

2、工程开工前十五天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或直接到人防工程管理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手续。

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3)、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等级证书复印件及监理单位近三年人防工程施工管理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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