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07

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昆山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昆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昆防办字(2003)26号

昆山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提高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规范本市范围内人防工程的图审、施工、监督、验收、结算等工作,本着诚实信用的服务原则,结合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和我市人防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经研究讨论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主管部门

昆山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均由昆山市人民政府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昆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昆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昆山市人防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进行。

二、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均应按本实施办法接受监督管理。

三、管理职责

昆山市人防办作为昆山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市人防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

在人防工程建设阶段的管理职责主要是:

1、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签订的《昆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责任书》的要求进行建设,在工程建设中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

2、审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所许可的范围与其承揽工程是否相符,监督其在工程建设中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

3、审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所许可的范围与其承揽工程是否相符,审查是否建立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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