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的相关知识(9)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为“ 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犯罪方面以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纯粹军事性罪行,一般的做法也是不予引渡。如《欧洲引渡公约分规定“ 对依普通法律不构成犯罪而依军法构成的犯罪,不得适用本公约予以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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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实践和许多引渡条约的规定,移交的罪犯在请求引渡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审判和处罚。如果一个被引渡的人在请求国就另外的罪名被审判和处罚,被请求引渡的国家是有抗议权利的。例如,《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第17条规定,“ 引渡一经准许,请求国保证(甲)不对该人因在请求以前所犯而未包括在请求书内的普遍罪行进行审判或判处罪刑,但有关方面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乙)不对该人在请求引渡以前的政治犯罪,或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至于是否可以将被引渡的罪犯由原来的请求国转交给第三国,国际实践是不一致的。1953年《匈保司法协助条约》第67条规定,“ 未经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同意,被引渡的人不得被引渡至第三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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