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单据使用管理规定2012(5)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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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写一次性签写,并留一联附公司内部业务单据一起按单据传递流程进行传递,对因采购或销售业务而收受的外单位涉财业务单据要最终将相应联次传递到财务部。
(4)、单据丢失的处理:对于在传递、保管过程中单据丢失的现象,当事人要及时向直接上级书面汇报,按分管领导批复处理:属公司开具的联单部分联次丢失的,用未丢失联次的存根联复印件经当事人签字及分管领导签批后作有效单据传递;属外来原始单据丢失的,如能取得复印件的,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分管领导签批后作有效原始凭证传递,如果不能取得原件复印件的,由当事人写出书面申请并按领导批复处理。严禁同一笔业务重复开单现象。当事人不得自作主张私自处理,凡未按规定处理的,每单处罚当事责任人20元。
(5)、做好单据传递记录及责任划分:各业务环节涉及单据传递的从保管员环节开始(车间传到保管员环节可暂不作记录),要做好单据传递记录,以明确责任,传递记录原则上是以传出环节责任人在实际传递时填写,下一环节接收人在接收时签名确认。如果在传递环节未作原始记录的,对涉及到的各环节单据传递责任人各罚款20元(责任人包括传递各环节及业务跟催知情环节)。如果有传递记录,按传递记录来确定责任人。
第三条、单据保管
公司自制或外购的各类空白业务联单,均应由使用部门专人保管,并设立领用及核销记录簿。各部门对本部门单据的使用情况要登记造册,作好领用及核销记录(由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