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单据使用管理规定2012(4)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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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据传递时限:涉及财务业务所发生业务单据,各流程环节应及时处理并于业务完成时第一时间向下一业务环节传递,每个传递环节不得超出一个工作日,对于实际业务已完成的各种类型业务单据,各环节业务责任人应在当日内及时传递至下一环节环节责任人,ERP录数员应于当日下班前将所有收到的单据录入用友系统并将单据传递到财务部。对于当日下午下班后因实际业务需要产生的由本公司开具的各类出入库及涉财业务单据,各业务环节传递责任人应在次日上午9:00前传递至录单员处,并由ERP录单员在上午下班前将单据传至财务部。
(2)涉及到业务单据传递的各相关部门的传递责任人,应按规定及时将单据传递到下一业务流程环节或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处。对于在规定时间内应传未传、漏传、未经允许私自更改传递流程及丢失单据的现象,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责任人20元,并由责任人及时补传或改正同时注意做好单据传递记录,以划分责任。在各类单据传递过程中,单据接收责任人需对所接收业务单据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填定规范性进行认真审核,凡因工作疏忽收受不合格的业务单据,如问题单据未过月则只令其改正,如单据过月并已理帐,发现一次处罚单据接收人及理帐人各20元;如属明知是不合格单据又收受的,发现一次处罚单据接受人50元,并责令改正;
(3)在公司各类经济业务流程过程中,各流程环节业务责任人应根据业务单据的不同联次及用途进行准确传递与接收,特别是外来业务单据,不属于本公司(部门)联次的单据不能随意接收。对需要在外来业务联单上签名确认时应注意:在确认对业务内容有权签字的前提下,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