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单据使用管理规定2012(3)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前提下,可收回重新填制或收回单据按规定一次性套复写改错,改错时要对错误处划横线,并在其上方标示正确内容,再由修改人在改正处签字确认,不得在原单据上进行单联次涂改,否则财务将不受理该单据,发现有在原单据上单联次涂改及未按规定改错方法改错的现象,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元,并由责任人按规定在单据上改错。
(3)对外业务单据:因业务需要,由公司各部门业务经办人开具的涉及公司以外单位的各类业务单据(如:发货单、退货单、客户代付运费单、调价单等),一律不得涂改,在开具时如发现填写错误,要作废重开。凡传递到财务的相关单据发现有涂改的,每份处罚开单人50元。凡有误业务单据已涉及到对外往来单位的或实质造成财务核算工作有误的,对有误业务源环节及可认知业务有误未提出改正环节责任人各处罚20元。
(3)单据签字规定:
对于公司发生的各类业务单据,相关业务责任人签字时,均应在单据标示的对应位臵签字,不得随意签字,对于单据未预留标准签字位臵的业务单据,业务经办人应在单据右下角空白处签明:“经办人:***”字样。
对于外来的各项经济业务单据,要求公司相关业务环节经办人签字确认时,应一次性复写签名,签名时要确保各联次信息一致,公司留存一联,与公司开具的该项业务单据附一起传递,附于发票后,以作原始业务核对之用。
第二条、单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