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5)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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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样本在机构所属建筑物内运送应遵守该机构的安全运输规定。
5.样本运送到机构外部应遵守有关运输可传染性和其它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规。 第十四条 废弃物处置
1.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应符合国家、地区或地方的相关要求。将操作、收集、运输、处理及处置废弃物的危险减至最小;将其对环境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
2.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生物学安全可通过高压消毒处理或其他被承认的技术达到。
3.实验室废弃物应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运出实验室。
4.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液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5.动物尸体和组织的处置和焚化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6.危险废弃物处理和处置、危害评估、安全调查记录和所采取的相应行动记录应按有关规定的期限保存并可查阅。
第十五条 记录
1.除前面要求记录的内容外,还应有机制记录并报告职业性疾病、伤害、不利事件或事故以及所采取的相应行动,同时应尊重个人机密。
2.应对危害评估过程记录及文件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