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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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材料和物质;健康监护;急救服务及设备;事故及病情调查;健康和安全委员会评审;记录及统计;确保落实审核中提出需要采取的全部措施的计划。
2.实验室负责人须提前上报各项科研工作的详细方案给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在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科研项目进行生物安全性准入评估:微生物特性、设备和操作程序、动物模型、屏障设备和设施。
3.实验室负责人应建立各自实验室的安全计划;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确保不降低其设计性能;及时阻止不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员工安全管理
1.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系统地接受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培训,并应有文件证明其对工作及实验室全部设施中潜在的风险受过培训。
2.要求所有人员根据可能接触的生物接受免疫以预防感染。应保存免疫记录。
3.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及免疫应包括运输和清洁员工等特殊工作人员。
第九条 实验环境的安全标记及要求
1.实验室内应系统而清晰地标识出危险区,且适用于相关的危险;在某些情况下,宜同时使用标记和物质屏障标识出危险区;应清楚地标识在实验室或实验室设备上使用的具体危险材料;通向工作区的所有进出口都应标明存在其中的危险。
2.应使涉及的非实验室员工(如维护人员、合同方、分包方)知道其可能遇到的任何危险。
3.实验室的每个出口和入口应可分辨,入口处应有标记,标记应包括国际通用的危险标志(如:生物危险标志、火险标志和放射性标志)以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的标记。
4.应设紧急出口并有标记以和普通出口区别。
5.应急撤离路线应有在黑暗中也可明确辨认的标识。
6.实验室入口应有可锁闭的门。门锁应不妨碍紧急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