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3)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第十条 实验室运作的管理程序
1.实验室须根据实验对象、生物危害程度评估、研究内容、设施特点、设备具体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1)员工的健康监护;2)实施危害评估,记录结果及采取措施的安排;3)化学品和其它危险物品的确认(包括适当的标识要求)、安全存放与处置及监控程序;4)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为的程序;5)防止高风险和污染材料失窃的程序;
6) 确认培训需求和教材的方法;7)获得、维持和分发实验室所有使用材料之安全数据单的程序;8)实验室设备安全去污染和维护的程序;9)紧急程序,包括漏出处理程序;
10)事件记录、报告及调查;11)废弃物处理和处置。
2.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应包括:对涉及的任何危险以及如何在风险最小的情况下,开展工作之详细的作业指导。
3.负责工作区活动的管理责任人每年应对这些程序至少评审和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行为
1.洗手: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际或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进食或吸烟前、接触每一患者前后应例行洗手。
2.接触生物源性材料:实验室工作行为的设计和执行应能减少人员接触化学或生物源性有害气溶胶;处理、检验和处置生物源性材料的工作行为应尽量降低污染的风险;执行污染区内的工作行为应注意预防个人暴露;如果样本收到时有损坏或泄漏,应由穿着个人防护装备且受过培训的人员开启样本以防止漏出或产生气溶胶;应在生物安全柜内开启此类容器;如果污染过量或认为样本有不可接受的损坏,则应将样本安全地废弃而勿开启。
3.禁止口吸移液。
4.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安全操作尖利器具及装置:禁止用手对任何利器剪、弯、折断、重新戴套或从注射器上移去针头;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