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06

南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学科研管理,使医学研究符合生物安全规范,对人民身体健康负责,根据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及卫生部“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参照国际公认的生物安全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述“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相关废弃物等可能导致安全损害的内容。

第三条 南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受学校校务委员会委托,按照本管理办法,负责对本校范围内的可能影响生物安全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及其研究行为进行审查、咨询、教育、评估、监督。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校范围内的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内设施、及可能影响生物安全的研究项目及其研究行为进行审查、咨询、教育、评估、监督。

第五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或指定的与其地位相当者对所有研究人员和实验室来访者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 安全负责人应按照“南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实验室管理制度、针对各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维护和监督有效的实验室安全计划。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七条 管理人员职责

1.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审核和完善生物安全计划,主要包括安全和健康规定;书面的工作程序包括安全工作行为;教育及培训;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常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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