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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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内容物达到三分之二前置换。
5.所有样本、培养物和废弃物应被假定含有传染性生物因子,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
6.所有有潜在传染性或毒性的质量控制和参考物质在存放、处理和使用时应按未知风险的样本对待。
7.应在有盖安全罩内离心;所有进行涡流搅拌的样本应置于有盖容器内;应在能产生气溶胶的大型分析设备上使用局部通风防护;操作小型仪器时使用定制的排气罩;可能出现有害气体和生物源性气溶胶的地方应采取局部排风措施。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生物安全柜的设置与使用
1.按研究所需合理设置、使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柜。
2.所用生物安全柜的放置、设计和类型应符合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风险防护级别。
3.实验室应时常监测生物安全柜以确保其设计性能能够符合相关要求。应保存检查记录和任何功能性测试结果。在安全柜上应有作为检查证明的标记。
4.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危害等级Ⅰ和Ⅱ的场所,生物安全柜内的空气在排放前只要通过高效过滤器可以再循环;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可能有危害等级Ⅲ或以上的生物因子的场所,禁止将空气再循环。动物实验室禁止将空气再循环。
5.对于新安装的生物安全柜和安全罩及高效过滤器的安装与更换,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安装或更换后应按照经确认的方法进行现场生物和物理的检测,并每年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 样本的运送
1.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为所有向实验室提交样本的地点准备适当的指南和指示。
2.所有样本应以防止污染工作人员、患者或环境的方式运送到或送出实验室。
3.样本应置于被承认的、本质安全、防漏的容器中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