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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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规范
的规模和要求而定,但每单位工程不得少于两组。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其中至少一组应在标准条件下养护,其余试块应与构件相同条件下养护。试块养护期不少于28天,不超过90天。如使用的原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应另行留制试块。强度试块必须按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第四章的规定留制。
2.2.12 防水混凝土冬期施工,宜采用暖棚法,并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第七章冬期施工的有关规定。
防水混凝土不宜采用电热法养护。
采用蒸汽养护时,不宜直接向混凝土喷射蒸汽,但应保持混凝土结构有一定的湿度,防止混凝土早期脱水,并应采取措施排除冷凝水和防止结冰。蒸汽养护应按下列规定控制升温和降温速度:
升温速度: 对表面系数小于6的结构,不宜超过6°C/小时;对表面系数为6和大于6的结构,不宜超过8°C/小时;恒温温度不得高于50°C;
降温速度:不宜超过5°C/小时。
第三节水泥砂浆防水层
2.3.1 水泥砂浆防水层分为掺外加剂的水泥砂浆防水层、刚性多层作法防水层两种,适用于地下砖石结构的防水层及防水混凝土结构的加强层。
2.3.2 水泥砂浆防水层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泥:宜采用标号不低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膨胀水泥,亦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在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时,水泥砂浆防水层所用的水泥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二、外加剂:宜采用氯化物金属盐类防水剂\膨胀剂或减水剂;
三、砂: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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