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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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规范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1.0.1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2 在地下防水工程中,凡需交叉进行其它工程施工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对本规范为作规定的事项,尚应按现行的其它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1.0.3 地下防水工程的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4 各种原材料,制品和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规定.使用前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验,作好记录。各种拌和物的配合成分和调制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参照本规范附录和有关技术标准通过试验确定。
1.0.5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部颁发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安全防火的专门规定。
第二章地下防水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2.1.1 地下防水工程的防水混凝土结构、各种防水层及渗排水和盲沟排水均应在地基或结构验收合格后施工。
2.1.2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应继续做好排水工作,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地下水位应降低至防水工程底部最底标高以下,不小于300毫米,直至防水工程全部完成为止;
二、基坑周围的地面水必须排除或控制,不得流入基坑;
三、基坑中不应积水,如有积水,应予排除,严禁带水或带泥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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