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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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规范
防水工程施工;
四、排水时应避免基土流失。
2.1.3 采用水泵从基坑内排水降低地下水位时,集水井宜设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边线以外,并根据土质量情况选择适当距离,并不得破坏基坑及基坑附近的土层结构。
如防水工程的底面面积较大,为了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必须将集水井设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以内时,应采用可与防水层紧密连接的集水井筒,并在排水工作结束时,用混凝土将井筒填实,再用螺栓或焊接等方法将井口封严。
2.1.4 地下防水层需有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做好防水处理.地下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应避免再在其上凿眼打洞。
2.1.5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分项工程检查,并做好记录.隐蔽工程应经验收后,方可继续施工。
当下一个工序或相临工程施工时,应对地下防水工程已完成的部分妥善保护,防止损坏。
第二节防水混凝土结构
2.2.1 防水混凝土结构是指本身具有一定防水能力的整体式或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适用于地下室、水池、地下水泵房、设备基础等防水建筑。
2.2.2 防水混凝土结构应采用普通防水混凝土或掺外加剂的混凝土。
防水混凝土在侵蚀性介质中使用时,其耐蚀系数不应小于0.8。注:混凝土的耐蚀系数是混凝土试块分别在请蚀性介质中与在饮用水中养护六个月的抗折强度之比。
2.2.3 防水混凝土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泥:标号不宜低于425号。
在不受侵蚀性介质和冻融作用时,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火山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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