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吉水质监[20(6)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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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运行是否正常,质量管理工作是否及时有效。
(二)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如何,对工程质量是否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三)是否按时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是否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评定。
(四)工程质量事故是否按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对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是否及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建立、运行是否正常,工程质量是否得到全面有效控制。
(二)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常驻工地,人员是否按合同规定及时到位,是否满足工程各专业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工程师是否熟悉每道工序的质量控制标准,是否按合同规定到达施2F_现场,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是否做到了旁站监理,是否对施工单位的自检行为进行了签证。
(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如何。
(四)是否按规定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了平行检测,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当不具备检测条件时,是否委托了有资质单位代行检测,是否签订了委托检测合同。
(五)是否坚持工程例会制度,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及时解决;对施工质量缺陷是否进行了登记,消缺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坚持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备案制度。
(六)是否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了核实,是否及时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了复核,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七)分部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了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
(八)是否及时准确的填写监理日志,对存在质量问题是否有详细的记录。
(九)质量月报、质量缺陷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单元工程质量汇总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地报送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是否正常,工作是否有效。
(二)是否设立了专门的质检机构,质检员的素质、专业、数量配备能否满足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是否设立了独立的质量检测试验室,试验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试验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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