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吉水质监[20(11)

发布时间:2021-06-06

(三)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有关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要手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经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第三十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准,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四)根据需要对水利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五)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条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责。

第四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支付(检测不合格时由施工单位支付)。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必须及时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大中型工程项目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缴纳计划,经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大中型项目一次性结清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小型水利工程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的50%,余额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收缴。

第四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费本着谁监督谁收费的原则,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四十四条质量监督费属于事业性收费,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七章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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