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吉水质监[20(3)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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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各市州、县(市)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十五条省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主要负责省直管工程项目(含国际界河)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州、县(市)站工作。
(三)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主持外观质量评定,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四)协助配合由水利部总站和流域分站或有关机构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五)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全省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水利部质量监督总站和省水利厅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
(七)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各市州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我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站和县(市)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指导县(市)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主持外观质量评定,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五)协助配合由省站负责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六)掌握监督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省站报告;组织交流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各县(市)站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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