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吉水质监[20

发布时间:2021-06-06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重新发布《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重新发布《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水利(水电、水务、水产)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程、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吉水质监

[2004]124号)做了相应修改,现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O0六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细则△通知

抄送: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松辽委、省政府法制办、厅机关有关处室。

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程、规定,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同级授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的各类水利工程必须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内,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行业内的设计、监理、施工及质量检测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不代替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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