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吉水质监[20(15)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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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具体界定办法,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细则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第六十八条渔业工程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或参照水利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印发的《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吉水质监[2004]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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