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吉水质监[20(2)

发布时间:2021-06-06

的质量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法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水利部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水利行业强制性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施工合同文件等。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者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省、市州、县(市)三级设置。各市州、县(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州站”或“县(市)站”)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作为质量监督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条各市州、县(市)设立的质量监督站,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省站备案。 第十一条各市州、县(市)质量监督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各市州、县(市)水利(水务、水电、水产)局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三条各市州、县(市)质量监督站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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