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吉水质监[20(10)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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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填写“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由监理单位复核,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核验。
(五)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由监理单位组织,并填写“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建设单位签署质量评定意见,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核验。
第三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类别与处理,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的有关条款执行。
(一)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大体积砼、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在20-100万元之间的(含100万元);土石方工程和砼薄壁工程在10-30万元之间的(含30万元)。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在1个月以内。事故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
2.较大质量事故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大体积砼、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在100-500万元之间的(含500万元);土石方工程和砼薄壁工程在30-100万元之间的(含100万元)。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在1-3个月之间的(含3个月)。事故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3.重大质量事故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大体积砼、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在500-3000万元之间的(含3000万元);土石方工程和砼薄壁工程在100-1000万元之间的(含1000万元)。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在3-6个月之间的(含6个月)。事故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
4.特大质量事故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大体积砼、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在3000万元以上的;土石方工程和砼薄壁工程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6个月以上。事故处理后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功能,需限制条件运行。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二)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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