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行使中对自由的限制(7)
时间:2025-04-14
时间:2025-04-14
警察权行使中对自由的限制
才能得到它产生的利益。进一步假定合作要求每个人付出一定的牺牲,或者至少涉及到对每个人的自由的一定限制。最后假定合作产生的好处在某个意义上是免费的:这就是,如果任何人知道所有(或近乎所有)其他人会继续尽他们的职责,那么,他仍将能够从这个体系中分享所得,哪怕他自己并不尽自己的职责;在这个意义上,这个合作体系是不稳定的。在这些条件下,一个人如果接受了这个体系的好处,那就有一个公平游戏的义务约束他去尽自己的职责,约束他如果不合作就不能趁机利用这些免费好处。”⒄
根据公平原则,每一个参加一项正义而互利的合作实践的人都有义务承担公平的一份负担。这种义务是对在这种事业中参与合作的其他人所负的义务,因为正是相互合作使得任何一个人享用这种实践的利益成为可能。但是,公共物品作为社会成员普遍参与合作的共同事业的利益分配物,必然也免不了有许多搭便车者无付出义务地去分享这一物品,这些行为都是不当的,对这一共同合作事业势必造成影响和破坏。公平原则的适用,国家的成员就有一种公平游戏义务在维持该事业中去尽他们的一份力。因而突出义务优先于权利成为这一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休谟在《人性论》中关于“政府可能来源于人们的同意”的看法,他认为,公民为了获得最终和谐和安全的利益,就要付出忠诚。然而,当个人不去履行自己的诺言,没有付出自己的忠诚时,国家就会限制其言行,迫使公民去履行诺言,践行义务。在功利主义的影响下,现代国家逐渐以社会福利和维护一个更公平的工作和生存环境取代了以往人们对个人自由的狂热。作为国家中的一份子,公民在享有国家保护其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法治是维护这样一个国家的必要手段,甚或对国家具有构建作用,所以合作的主要形式就是服从和遵守法律,接受国家对每一个成员权利自由的限制。
现代社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现代公民权利是义务优先的公民权利。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更看重自己的权利而忽视甚至淡忘自己的义务,过于强调自己的权利。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的实现是以履行义务为前提的。义务的优先性决定了国家权力在行使中要着重加强对公民权利自由的限制与约束,让人们承担自己应负的义务。警察作为国家权力的派生物,是强有力的国家机器,其权力的行使对公民的权利自由有极强的约束力,为公平原则的维护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因此,义务优先性,决定了警察权在行使中对公民自由权利的限制重于保护,促使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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