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行使中对自由的限制(3)

时间:2025-04-07

警察权行使中对自由的限制

法治作为性恶论的逻辑上的必然结果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各国也正是在此理论前提下出现了法治制度。“古希腊的法治建设有两个基本的假设:一是目的论和价值论;一是性恶论。”⑸亚里士多德指出:“常人既不可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诋和理智的体现。”⑹可见,在作为法治源头的古希腊,法律的出现以性恶论观点为其理论前提,或者说法治自产生之日起就与性恶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后来的思想家们几乎无一例外的受到希腊时代法治思想的影响,都程度不同地以性恶论作为其法治主张的理论依据。例如,霍布斯认为,由于人自私自利的本性引发的争斗,“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战争状态之下”⑺,因此需要国家及法律的产生。概言之,西方由古至今的法治传统与一以贯之的性恶论紧密相连,性恶论者往往都是法治论者,主张以法治作为治国之道。正如学者们指出的:“古希腊文化中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性恶的思想 此后一直成为西方文化中一个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以至于从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到近代以洛克、孟德斯鸠等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几乎都是性恶论或倾向性恶论者。”⑻

趋利避害乃人之常情,利益驱动机制的既存以及人性渴望的难以遏制,使得个人权利在享有中有不断肆意扩大甚至泛滥成灾的趋向。此种道德沉沦趋势普遍存在于每个人心中,且不因地位高低、权势的大小有所区别。这是现实中得人所必须面临的永恒困惑:所有的人无一例外地在人性上具有“恶”要素且永远无法消解。然而,人天生具有对和平友善的内在渴求,是故必需通过有效机制的创设对人之“恶”进行限制与矫正。因此,在人的“恶”的扩张可能中,权利让渡权力,由权力在运行中强化对个人权利自由的限制的重要作用。警察权作为这种具有强大控制“恶”的扩张中突显其重要作用,因此,警察权在行使中对人们自由的限制意义远大于在行使中的保护作用。

二、秩序与自由的矛盾关系――权力行使中对权利的限制重于保护的价值权衡依据

自由和秩序的悖论在于一方面以规范性、授权性形式从正面对个人的自由给予肯定性保护,另一方面它又会为了维护秩序以内大多数群体的利益而去以禁止性或命令性的规范从反面对个人自由以否定的限制。洛克认为,人虽然生而享有自由的自然权利,但这种权利很不稳定,有不断受到别人侵犯的威胁,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公共权力----国家,再以国家名义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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