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行使中对自由的限制

时间:2025-04-07

警察权行使中对自由的限制

警察权行使中对自由的限制重于保护的

正当性考量

桑 可

【摘要】警察权与公民权作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代表,无论是在理论还是现实层面都存在冲突的可能。现代意义的警察权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而设置的,可是,警察权的行使却又对公民的权利自由进行了限制,甚至构成了威胁。警察权行使中对公民权利自由的限制与保护哪个更重要呢?本文将从公权与私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辩证关系的基础出发,进一步探析警察权在行使中对公民自由的限制重于保护的正当性理论依据,最后得出警察是我们自由的必需,警察权对我们自由的限制是权利“必付的成本”。

【关键词】警察权 公民权 自由 限制 保护

从亚里士多德提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⑴这一论断开始,公民与国家、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一直为政治家们所关注、研究和讨论。说到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他们之间何尝不也是一种悖论。警察权与公民权作为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代表,无论是在理论还是现实层面上都存在冲突的可能。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权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而设置的,可是警察权的行使却又对公民的权利自由进行了限制,甚至构成了威胁。警察权的本质决定了其与公民权之间的对立统一,警察权与公民权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即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权化为乌有。警察在保护和实现人们的自由中又必须以限制和剥夺人们的某些自由为前提。警察权力特性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可伸缩性和公民权的不可调和性。

在法理上,权利限制与权利保护相并存。为了确保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限制基本权利的范围;且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更充分、全面地保护基本权利的实现。在实践中,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正是通过界定基本权利的范围,确保每一个公民享有同等的基本权利并获得同等的保护予以实现。限制基本权利与保障基本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告诉我们:权利派生权力,权力服务权利;限制基本权利是手段,保障基本权利是目的。

从限制基本权利与保障基本权利的辩证关系来看,结合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博弈,警察权作为特殊的公共权力,其在运行中限制公民自由是必要的,而且其行使过程中对自由的限制重于保护。那么,得出这一结论的正当性合理依据何在呢?

一、“性恶论”―――权力行使中对权利的限制重于保护的法哲学依据 “性善”抑或“性恶”,是人类对本性问题所作出的两种对立的回答。宪政作为西方文化积淀的产物,在观念层面基始于对人性的悲观估计。西方人性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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