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行使中对自由的限制(4)
时间:2025-04-07
时间:2025-04-07
警察权行使中对自由的限制
法律,用法律维护共同秩序的建立,通过限制和约束人们的自然权利去实现防止个人坠入泥坑或走上悬崖而失去自由。⑼自由是我们每个人所热烈追求的,然而,“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也可能是悲苦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甚或亦不意味着一切弊端或恶行之不存在。的确,所谓自由,亦可以指有饥饿的自由,有犯重大错误的自由,或有冒生命危险的自由。”⑽可见,自由一旦被滥用就会成为他人、社会的“不自由”,甚至可能严重损害、剥夺他人、社会的利益,此时所谓自由已成为“邪恶的自由”了,显然是不可取的。秩序是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秩序问题和自由问题一样古老。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说,在个人独立出社会之前,个人依附集体,个人自由还只是处于萌芽状态。从这一意义上讲,社会秩序优于个人自由。
歌德说,一个人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同时也会感到他是要受限制的。“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孟德斯鸠说:“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会同样有这个权利。”⑾为了避免自由成为“邪恶的自由”,对社会良好秩序的构建维护与对自由的适当限制也就成为了合理而又必要的事情了。近代思想家格老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卢梭等,均主张国家或公意的高于个人、个体意志的优先性。康德一方面从道德自由的角度高扬了人的主体性,另一方面又从法律的角度不容忍人们怀疑国家主权的来源,认为臣民对国家最高权力只有容忍。黑格尔把国家视为社会发展的最高表现,赋予社会优先于个人的地位,认为国家是现实存在的实现了的道德生活,是人的意志及其自由的外在表现中的精神理念,人所具有的全部的精神现实性都是通过国家才具有的。现代西方实证主义哲学家、法学家一般都倾向于把社会看作一个有机整体,把个人看作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并重视整体的和谐。
国家既然是人们为实现公民权利而对自己自由和权利让渡的结果,那么警察作为国家这一公权力的代表之一,也可以看作是人们为实现常态自由和良序而宁愿接受某种强制力量对个人的非常态自由进行限制的产物。自由是法律的目标性价值,秩序是法律的基础性价值;在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中,自由价值是目的,秩序价值是手段,只有基础稳固,才能实现目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警察是必要的,其权力的行使也就是着重去建立与维护一个有序的社会状态,着重以限制公民自由去维护这个共同利益的社会秩序。如果警察权在行使中减少对公民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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