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行使中对自由的限制(5)
时间:2025-04-07
时间:2025-04-07
警察权行使中对自由的限制
限制,着重点转移到保护或放任公民自由的扩张上,那么这个共同利益的社会秩序就会出现一个个破洞,最终社会就会陷于混乱。因此,在公民追求的“最大自由”和警察力求维护的“最高秩序”之间,在公民追求个人自由价值的“最大化”和警察建设社会秩序的“最优化”之间,警察权在行使中,应过多加强对公民自由的限制,维护社会共同秩序的最大价值。
三、权利的双重制约-----权力行使中对权利的限制重于保护的宪法学依据 众所周知,公民基本权利为宪法所保障、为国家公权所积极维护,但其地位的至高性并不意味着不受到任何限制;宪政实践亦表明,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与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恰如罗尔斯所言“限制自由的理由来自自由原则本身”⑿ 一样,基本权利限制之正当性根基亦可从基本权利自身予以挖掘。在此,对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一)内在制约
所谓内在制约是指权利相互之间的制约,即一种权利对另一种权利的制约,某一主体的权利对另一主体权利的制约。如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的侵犯,这是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本质上所必然伴随的制约。由于权利的和平共存是构筑公正、合理权利体系的重要因素,并非所有权利均有理由绝对高于已身之外的其他一切权利,也未必所有权利的实现都必须以其他非基本权利的牺牲为代价。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自己的权利自由的追求往往是最积极主动的,而对自己以外他人的社会的自由权利的尊重总是消极被动的。为了自身权利的享有,也为了他人权利的实现,在以保护为目的的前提下,限制手段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以适当形式划定公民权利之合理维度,其正当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外在制约
外在制约主要表现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矛盾中,公共利益的维护重于个人利益的保护。所谓外在制约是指为实现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而对基本权利所必需设定的且为宪法价值目标所容许的制约。此处的“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可统称为 “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原则是现代宪法权利配置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运动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于受支配地位;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同一领域相遇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于公共利益。早在倡导个人自由的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就已阐明了这一思想。如格老秀斯认为,
上一篇:盲孔法中释放系数的数值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