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行使中对自由的限制(6)
时间:2025-04-07
时间:2025-04-07
警察权行使中对自由的限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比财产的主人更有权支配私人财产;孟德斯鸠也指出,共和政体“要求人们不断的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⒁。当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后,承认公共利益支配个人利益的人越来越多。如英国学者米尔恩曾言:“共同体的每个成员所负有的一项义务就是使共同体的利益优先于他的自我利益,不论两者在什么时候发生冲突都一样。”⒂
公共利益何以成为限制公民权利的正当理由呢?首先,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就是单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与有组织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的关系,是个别社会成员与整个社会所有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所有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总和必然大于单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个人利益只能服从于公共利益。其次,个人利益有必要且有可能服从于公共利益。社会之所以要把个人利益聚合成公共利益,其目的也就在于保障个人利益安全,调节社会成员利益占有,并最终促进个人利益增长;公共利益的发展,可供分配总量的累积,对社会成员而言只会意味着更多利益的享有;且个人利益也只有在社会秩序稳定、国家和平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得以现实化。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服从之必要性与可能性的存在,即国家权力限制公民权利的正当性根源所在。
诚然,在保护公共利益时确实会损害一些人的利益,但从宏观的角度或长远利益来看,这种损害是有价值的。具体到现实层面,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这种利益评价便有可能在个案中产生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这种冲突可以说是长久以来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的一个缩影。但警察权在行使中更着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二者利益权衡中,警察权只能权衡所要保护利益的大小,衡量保护哪一方的利益将会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故而警察权对公共利益的偏向必然导致警察权在行使中更着重对公民个人权利自由的限制。
四、义务优先-----权力行使中对权利的限制重于保护的公平原则的要求依据
HLA哈特提出了相互限制的原则,即“当任何数量的人们根据规则经营任何一项共同事业,并由此限制他们的自由的时候,那些在要求时服从了这些限制的人们,有权利要求那些受益于他们的服从的人们给出类似的服从。”⒃根据哈特的观点,规则遵从者的权利蕴涵着受益者相应的义务。这个原则由罗尔斯接受下来,并被赋予一个新的名词----“公平原则”。罗尔斯将这个原则重新表述如下“假定有一个互利的和正义的社会合作体系,只有每人或近于每人都合作时人们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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