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维权网论商号权和商标权的竟合与冲突(9)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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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 商标权 冲突 解决
目前,我国调整商标法律关系的基本法规是《商标法》,调整企业名称法律关系的基本法规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然而,这两部基本法规都未对商标与商号权利的冲突给予足够的重视。《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是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更未对商标与商号权利的冲突作出明确规定(仅在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作为《商标法》配套法规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也仅仅对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解决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也没有对使用与注册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予以明确禁止,同样,也未对商标与商号权利的冲突作出明确规定。而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配套法规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则仅在第四十四条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的规定中有所提及,即该条第四项中提到:“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显然,以上这些简单的规定根本无法满足权利冲突案件解决的需要。现实中,我国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处理权利冲突案件时,援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综合上述法律文件的规定来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乃是我国目前解决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纠纷方面最为详尽、具体并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文件,也是处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而该《意见》中规定的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也毫无疑问地成了工商机关处理案件的基本准则,即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结合上述其他法律的规定来看,侵权行为一旦被确定后,工商行政机关除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外,尚可对侵权的名称或商标作出如下处理:(1)商号权侵犯商标权的,可以作出变更侵权企业名称或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的决定,并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2)商标权侵犯商号权的,可由具体承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虽然,该《意见》对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问题规定较为具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也有利于保护在先权利、遏制恶意侵权,但是,这些规定仍有其不足之处。
(二)现行法律关于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规定的不足
1、不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权利冲突的发生
虽然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文件对商标与商号权利的冲突作出了相应规定,特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冲突的解决提出较好的方案,然而,这些规定都是针对已经发生的冲突而提出解决方案或如何进行处罚的,并没有规定有效的预防措施,即使在个别法律法规中,对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商号或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然而,却没有相应的有效预防或减少权利冲突发生的措施。
2、对已发生权利冲突案件的解决方法规定的不够具体
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在先权利,遏制恶意侵权,然而,现实中的权利冲突案件是多种多样、复杂多变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否则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