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维权网论商号权和商标权的竟合与冲突(2)

发布时间:2021-06-06

商号权 商标权 冲突 解决

巨资直接参与经营。2003年12月,美国星源公司和统一星巴克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星巴克告上了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50万元并变更公司名称。经法院审理认为,上海星巴克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上海星巴克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包含“星巴克”的文字,赔偿原告50万元。

本文希望从这一典型的案例入手,初步探讨一下商号权与商标权的竞合、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其解决原则和措施等相关问题。案例中,上海星巴克拥有合法的商号权,美国星源公司拥有合法的商标权,当二者都属于咖啡行业时,就产生了权利冲突,类似这样的冲突已经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了,西安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案、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德国宝马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案等等类似案件都预示着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那么如何有效避免“星巴克”案中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情况发生,以及在该冲突发生后如何有效的缓解以至解决相应的冲突正是本文所要论述和期望解决的问题。

一、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基本理论

本文所准备探讨的是商号权与商标权竞合与冲突的相关法律问题,因为所涉及到的几个重要概念具有一定的区别同时功能上又具有一定的重叠性,加之理论中对某些概念存有争议,所以为了便于后面展开论述,首先得将这些概念逐一明确,以此作为我们展开论述的基点:

(一)商号:理论界关于商号概念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主流学说,观点一认为所谓商号就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的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2],因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商事主体多是企业,所以商号即通常意义上的企业名称;观点二是认为商号是字号的俗称[3],将其与字号作同一解释,认为商号与企业名称不是同一概念,商号只是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如本案中“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只有“星巴克”才是商号。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名称中的显著性部分即商号,它是一个企业名称与其他企业名称区分的主要标志。这一点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基本一致,该办法第九条就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字号就是我们所说的商号,两者属于同一概念[4]。而如“西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中就没有商号,这属于特殊情况。

(二)商号权:基于以上商号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给出商号权的定义,商号权是商事主体享有的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商号上的权利。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

首先,商号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增加的一种信息,商号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一些知名的商号经过长时间的经营积累了其特有的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号召力,对于其产品或服务占领市场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因而这些商号本身也有着重要的经济价值,具有强烈的财产属性。但这种财产权本身又是无形的,它是通过一定文字组合体现出来的一种与企业密不可分的信誉,具有无形财产权的属性,但商号权的无形财产权的实现必须依附于生产经营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的名称,不能脱离企业名称而单独存在。 其次,商号权具有一定程度的专有性。在现阶段,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商号权保护制度,商号只是附在企业名称权中进行有限的保护,而我国企业名称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只有在同一行业内享有排他的专有权,因此商号的专有性也只是在企业登记的范围内排除同行业进行登记使用的专有性商号,其他不同的行业仍可以使用该商号,但其使用应以不对他人商号权有降低信誉等侵害为宜,也不得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同时还应当考虑对知名商号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行业进行特殊保护。企业名称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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