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维权网论商号权和商标权的竟合与冲突(14)

发布时间:2021-06-06

商号权 商标权 冲突 解决

再次,行政管理机关还应出台相关规定,对知名商号和著名商标加以特别保护。考虑到知名商号和著名商标的特殊性,对知名商号和著名商号加以适当扩大保护,这在处理有关涉及知名商号或著名商标的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著名商标指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实践中可分为市级著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三个档次。知名商号指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商号,实践中也可以分为市级知名商号、省级知名商号、国家级知名商号三个档次。对于依据相应程序组织评选出来的知名商号和著名商标都应当给予特殊的保护,从政策上保护市场主体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商誉。实践中,我们对著名商标的保护要远远强于对知名商号的保护,全国几乎所有的省份都出台了相关办法来鼓励和保护著名商标,如陕西省就出台了《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规定》和《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规定》来分别对属于西安市著名商标、陕西省著名商标的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实践中,对于知名商号的特殊保护要远远弱于对著名商标的保护,目前只有极少数省市给予知名商号以特殊保护,如浙江省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条例[24]。

最后,完善商号权异议制度。目前我国在商标注册的程序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异议程序。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在商号登记注册的系统中,只规定商号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主管机关对侵权商号进行处理,未规定商号侵害其他合法权利时的处理方法。上面所提到的统一商号检索程序、建立商号与商标的交叉检索机制等都是从主动方面来避免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的,但不管怎样,要完全消除两者之间的冲突是不可能的,所以就需要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就是事后救济的角度来弥补主动预防措施的不足。具体措施就是完善商号权的批准程序,加入公示程序,建立如同商标异议的异议制度,给相关权利人在授予新权利之前的一定时间内,向授予新权利的部门提出授权不当的理由,受理部门依照一定的程序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处理。

(3)企业方面

作为深受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困扰的企业,如何通过自身努力来避免冲突的发生呢?笔者认为,首先,对于已经成立的企业在注册自己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时,需要借助一切可能的资源检索自己的商标与他人的商号具有区别性,尤其是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企业的商号区分开来;其次,对于将要成立的企业而言,不但要在商号的检索程序中进行检索,而且还要在商标的检索程序中进行检索,并在申请企业登记的同时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为自己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主动实现商号权与商标权的一体化即竞合保护;最后,就是在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冲突之后,必须立即进行相应的维权行动,积极保护自己的无形资产。就“星巴克案件而言,对于上海星巴克来说,应该在自己注册登记商号的同时,应将该商号同时申请商标保护,达到两种权利的竞合保护,如果发现自己商号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为商标,则有两种做法,其一是直接更换商号力求达到商号与商标的统一,其二是不改变商号,但使用与商号不同的商标;对于美国星源公司来说,应该在发现上海星巴克涉嫌侵权情况后,立即进行商标维权,否则,只会遗误战机,致使自己的维权之路越来越难。

结语

由于我国相关法制的欠缺和行政管理制度的相对落后,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在众多企业愈加重视品牌效应的今天,在不断国际化的今天,后如果不能妥善地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无疑是在鼓励市场竞争者通过寻找法律漏洞的方式来求得生存和发展,很难想象这样的市场行为将怎样带来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所以,给商标权和商号权应有的法律地位而使他们在法律的天平上获得合理的平衡从而保证权利人相关权利的清晰界限,最终将为我们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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