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维权网论商号权和商标权的竟合与冲突(8)

发布时间:2021-06-06

商号权 商标权 冲突 解决

(二)对商号权与商标权的竞合侵害及其法律救济

在企业取得商号权与商标权一体化保护的情况下,其他市场主体同时侵害权利人商号权与商标权即构成竞合侵害,对这种竞合侵害的有效打击也是商号权与商标权竞合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商号权与商标权毕竟不是完全相同的权利,故在商号、商标一体化的情况下,也并不是只要侵害了某一种权利,就当然侵害了另一种权利,而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形成竞合侵害。笔者认为,这些条件主要有以下:

1、侵权人以文字的形式对字号或商标实施侵权行为。因为商号只能是文字形式,而商标根据《商标法》

第八条的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如果不以文字形式侵权,就不可能侵害商号权。

2、侵权行为的实施手段限于一种。只有在某次侵权行为中采用一种手段同时侵害了不同权利时,才谈得上竞合侵害,若以不同的手段实施,则构成若干个独立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也是各自独立的,不存在竞合问题。

3、侵权人使用的文字与商号或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近似,但并未明显表明是作为商号使用还是作为商标意义使用。例如:某冰箱厂在其生产的冰箱上,擅自标上“海尔冰箱”的字样,即可以理解为该冰箱系海尔公司生产,也可理解为“海尔牌”冰箱,就出现了竞合侵害的现象。如果侵权人使用的文字确定的表明是作为文字商标或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使用,则只对权利人的商标权或商号权造成侵害,不构成竞合侵害。例如:某服装公司在其生产的商标为“红浪”的服装上,擅自标明“伟志集团生产”的字样,就只侵害了伟志集团的商号权,而未构成对“伟志”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如果擅自标明“伟志牌”,就只构成对伟志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当构成对商标权与商号权的竞合侵害时,权利人以何种法律保护手段加以救济,即权利人主张何种权利、侵权人承担哪一种责任,是需要探讨的问题。从竞合责任的一般原理来讲,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一主张权利,依受害人的选择,侵权人根据法律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商号与商标有相互影响的作用,对商号权与商标权的侵害不仅会给受害人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还会使受害人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只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权利加以救济,必然不利于商号与商标的总体保护。再者,如选择一种权利进行保护,很难计算出受害人全部损失中商号权与商标权受侵害分别占多少,不宜操作。故此,在不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受害人同时主张两种权利以资救济。至于侵权人的责任,应根据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或受害人的损失确定,而不必划分侵害两种权利各自的损失。

五、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与上述竞合情况不同的是,在实践中,当内容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分别由不同市场主体拥有商号权和商标权的时候,则会出现对两种权利的冲突。由于我国商号与商标相关立法上的欠缺,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商标和商号的冲突不可避免将长期存在,对于国家行政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而言由于两者冲突的不断出现和日益频繁,导致大量精力耗费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对于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等市场主体而言,由于相应法律法规的缺失,使他们不能有效判断自己行为的相应后果,结果导致陷入都不愿意陷入的讼累之中,为了缓解国家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工作压力,合理引导市场主体的商号行为和商标行为,笔者认为根本出路还是在于从制度上作出合理的安排。

(一)现行法律关于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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