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维权网论商号权和商标权的竟合与冲突(4)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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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 商标权 冲突 解决
(五)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仅仅是同一行业或者相关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同一行业或者相关行业的商标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并不足以产生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何谓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以及如何判断等问题,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都无明确的解释。有学者认为,所谓权利冲突是指同一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权利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法律模态[7]。也有学者认为所谓的权利冲突就是指不同的民事主体基于相同的客体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商标权和商号权之间发生的权利冲突[8]。具体到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有学者认为是指不同的商标权人与商号权人因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文字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使其误认为两者为同一人,或者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误购商品或接受服务[9]。 因为商号权与商标权都是由一系列的权利组合而成,是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而本文讨论的对象是商号权与商标权的竞合与冲突,故在这里只讨论两种权利的核心部分即专有权部分的竞合与冲突的法律分析。
二、商号权与商标权竞合的原因及形态
(一)商号权与商标权竞合的原因
商号权与商标权竞合的原因首先源于商号与商标功能上的重叠性。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显著性部分,其功能主要是区别不同的市场主体身份,是营业主体的标志,而商标是一种可视性商业标志,其功能主要是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二者都具有区别功能,因而不可避免产生重叠。商号在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区分不同产品或服务的作用,商标在区分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能起到区分相应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即提供者主体身份的作用。某一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知名度越高、越著名,生产该产品或提供该服务的企业名称即商号的知名度就相应提高,反之亦然,而这一切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上潜在的效益。基于商号与商标存在上述功能上的密切联系,在现代社会中,许多企业尤其是一些大型的、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出于加强自身优势,保护自身无形资产的考虑,往往将企业的商号与该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文字商标相一致,形成商号、商标一体化保护,商号、商标一体化的结果是同一主体对同一文字标记同时拥有两种不同的权利——商号权与商标权,也就形成了两种权利的竞合保护。
(二)商号权与商标权竞合的形态 商号权与商标权竞合的形态有两种:一是将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中知名度较高的一个文字商标作为商号,例如西安制药厂在企业改制之时就将其著名品牌“利君”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商号——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是知名度本身就比较高的企业,将其商号同时注册为产品或服务的文字商标,例如西安银桥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商号注册成为公司的商品商标,目前“银桥”牌乳品已经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品牌产品。
三、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及形态
(一)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 要想解决或者缓解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必须首先找出冲突产生的原因,只有对原因有了正确的认识,才可能发现解决冲突的办法。笔者认为,两者产生冲突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商号权与商标权的主体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是两种权利冲突的前提条件。我国商号实行按“行业”保护制度,商标实行按“类别”保护的制度,其中“行业”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来划分的,现行国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