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试题及答案(6)
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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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解决物权法定的局限性。衡平的方法,表现为一般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一般条款对具体规范的指导作用并且结合司法判例等落实精神。法律拟制,则可以使法律与社会协调,且主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进行。一方面,通过学说和判例,把习惯作为物权的法源。另一方面,在有类推适用可能性的领域,通过类推适用的方法缓和物权法定主义的僵化。当然法律拟制的运用应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使其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以此来保障法律的公正。
四、案例分析题
1、甲一祖传花瓶交由邻居乙保管。乙因生病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花瓶为自己所有,卖给了丙,得款12000元。丙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丁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花瓶押给丁,如丙到期不回赎,花瓶归丁所有。
请问:
(1)丙能否取得该花瓶得所有权?为什么?
甲乙之间对于花瓶只是委托保管关系,并不涉及所有权(物权的核心)。因此,甲有权卖给丙,不存在“谎称”的问题。
(2)丙将花瓶押给丁,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丙与丁之间是物权抵押关系,
(3)丙与丁之间约定丙到期不回赎,花瓶归丁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该物权属于非法律规定登记物品,在双方自愿协议后,该抵押有效成立。
2、甲去银行贷款,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决定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在甲将房产证押给银行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就给甲发放了贷款。后,甲将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债权到期时,甲不能清偿债务,银行要求拍卖其房屋以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请问: 1)银行与甲的抵押权是否成立?
房屋产权的转让属于法规确定需要登记生效的,抵押过程中应实施抵押登记使物权处于被限制状态。但甲与银行之间的物权抵押关系在形成协议后并没有进行登记,直至银行发觉甲不能清偿债务时,该协议仍处于未能够完整实施法定过程,因此银行与甲的抵押关系不能成立。
2)乙能否取得所有权?
甲与丙之间是完成了协议的建立和实施整个过程,协议转让关系成立。因此乙能够取得物权房屋归乙所有。银行可以甲合同违约及其故意欺诈给予起诉追回贷款。
3、2011年6月2日,甲将自己所有房屋一幢卖与乙,并于同年6月16日办妥过户手续。2011年9月4日,甲以受乙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011年11月7日,法院判决支持甲之请求。2011年11月11日,甲在未曾办理涂销登记的情况下,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请问:
1)现在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
买卖合同被撤销,合同视为自始无效,那么所有权也自始未发生变动。故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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