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试题及答案(4)

时间:2025-04-30

综上所述,现代社会对所有权限制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而且限制的范围之广,力度之大,种类之多,理由之多都是前所未有难以想象的。但是,越是如此,所有权就越脆弱,对抗侵害的能力就越弱小,就越需要强化其私法地位,强化其绝对性、对世性这一基本原理。坚持这一点,就能保持所有权制度固有的刚性和创造力,维持其对于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巨大意义。如果稍有不慎,所有权制度将丧失其固有特征,沦为徒有其表的形式,沦为行政权利之附庸,其对于社会稳定和促进人类进步的巨大功能将丧失怠尽,最终也将会毁掉人类的尊严和价值,摧毁生存、生活、进步和发展的基础。

2、论物权变动制度。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物权变动既可因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基于事实行为或其他因素发生,而以法律行为所发生者居多。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

1、基本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三种立法模式

大陆法系各国关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大致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三种立法模式。

(1)债权意思主义。指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当事人的合意,即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以任何物质形式的作成为必要。《法国民法典》采用的就是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2)物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须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外,尚须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立法主义。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德国民法典》所确立。

(3)债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不仅需要当事人债权之合意,而且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立法主义。 前述三种物权变动模式中,物权形式主义与债权意思主义是近代以来各国民法关于物权变动所采取的两种极端对立的立法主义。此两种立法主义之形成,蕴含了相当深刻的历史内容,归根结底是各国特有的历史传统、物权交易习惯以及民法发展史的不断发展演变的结果。

2、我国宜采纳债权形式主义模式。

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与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都是建立在区分物权与债权取得根据的基础之上,在规范功能上并无高下、优劣之别。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形式上的,即是否在债权合同之外,承认有独立的物权行为存在。但正是这一区别,使得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较之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更为抽象,也更加脱离人们的日常语言,从而带来了种种弊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应为我国物权立法较佳的选择。

3、论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法定主义是指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它的基本要求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创设法律规定之外的物权。它的存在前提是物权和债权在立法上的明确划分。它作为契约自由的对立面而采用,是五编制民法的基础。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与一物一权、物权行为、公示公信等原则构成德国模式物权总则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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