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试题及答案(14)

时间:2025-04-30

3)处分应有部分的不同

4)分割限制的不同

5)共有物管理的不同 .

6)存续期间的不同

7)对第三人行使的权利不同

8)标的物的不同

五、论述题

1、什么是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的特点是什么?

答:我国《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土地征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行为主体是国家。土地征收行为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国家。之所以是国家,一是因为征收权是基于“最高统治权”而行使的,而“最高统治权”又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二是因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的惟一理由,而国家则是公共利益惟一合适的代表。

2)行为本身具有强制性。土地征收是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它表现在,土地征收行为是国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原土地所有人的同意。作为原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家的土地征收决定必须服从,对国家的征收行为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更不得无理取闹,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有偿性。土地征收还是一种有偿性的法律行为。它表现在,国家征收土地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原土地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4)行为的实施理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征收的法律基础是公共利益高于个体利益,个体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便成了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惟一理由。

2.试述共同共有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我国《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由此可见,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人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共同共行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终止,共有的财产分割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的份额只是一种潜在的份额,部分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擅自划分份额处分共有财产,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2)共同共有以一定的共同关系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通常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关系也可因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如合伙合同。没有共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共同共有便无产生的基础,如果共同关系丧失,则共同共有就必然解体,如夫妻离异便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在合伙关系中,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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