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时间:2025-04-30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一

一、名词解释

1、准共有

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准共有是相对于共有而言,共有针对的是所有权,而准共有针对的是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比如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将物现实交付的一种特殊交付方式。

二、简答

1、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复合性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3)权利主体身份多重性及权利内容的复杂性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客体多样性

(5)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具有主导性

2、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主要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3、简述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3)、公平合理

(4)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4、简述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1)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一定的限制; (2)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也是对他人财务享有直接支配权。

(3)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

5、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从法律性质上,相邻关系不属于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所有权的内容,是基于所有权内容而产生的效力之扩张和限制;而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的范畴。

(2).从产生原因上,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地役权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产生。正如郑玉波先生所言,相邻关系是“法律上当然而生的最小限度的利用之调节”(8),而地役权则是当事人双方逾越相邻关系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更高限度的利用之调节。

(3).相邻关系强调不动产相邻,而地役权中需役地和供役地不以相邻为限。

(4).由于相邻关系是对当事人利益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调整,是基于其所有权内容而生之效力的当然扩张,所以在其行使权利时只要不造成邻人的损失,通常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