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中心工作制度(16)

发布时间:2021-06-06

的可能。

7、产前诊断分中心知情同意必须由具有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知情告知,告知的过程由临床医生对知情同意书的内容进行逐条讲解,使告知对象能够对所要接受的产前诊断(筛查)服务的情况能够充分了解和完全理解,并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服务。

8、知情同意书必须由医务人员和同意接受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孕妇签署;若孕妇缺乏认知能力,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签署。

9、产前诊断(筛查)病史的采集应根据所进行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采集。包括:产前筛查病史采集、遗传咨询信息采集、 产前诊断病史采集等;产前筛查的孕妇应该在筛查前进行超声检查,确定胎数、头臀长或双顶径值以及超声检查时间、孕妇提供的对确定孕周有重要价值的其它信息资料。

10、产前诊断分中心所使用的产前诊断申请单必须包含《技术标准》所规定的内容;申请单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临床医生认真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填写完整准确。

11、产前诊断分中心遗传咨询的登记应当使用专用的遗传咨询门诊病例登记薄,内容应当包含:就诊日期、性别、年龄、身

份证、住址、联系电话、咨询内容、医学建议、咨询医师等内容。

12、产前诊断(筛查)的结果必须由有资质的产前咨询和/或遗传咨询人员进行解释和给予相应的医学建议。产前筛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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