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中心工作制度(15)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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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服务和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临床工作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2、产前诊断分中心应该向每位孕妇在早孕期建卡时咨询、宣传产前筛查的意义,并进行书面告知,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按照知情选择、孕妇自愿的原则对孕妇进行产前筛查。院内产前筛查告知覆盖率应达到100%,产前筛查覆盖率至少达到85%,所在行政区域内产前筛查覆盖率应当尽量达到60%。
3、孕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并向孕妇提供相关的产前诊断方法:羊水过多或过少的;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年龄超过35岁的;产前筛查高风险的。
4、所有进行产前诊断(筛查)的孕妇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只对同意接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和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并已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
5、产前诊断分中心知情同意书应当向孕妇及其家属讲明所进行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内容、目的、意义,并阐明各种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有效性、局限性以及所进行筛查或诊断的时限、风险和可能结局。
6、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中的产前筛查母血清指标的组合、筛查的疾病种类及产前筛查能够达到的检出率应当是分中心的实际情况。同事,知情同意书应告知孕妇及家属产前筛查的性质和目的,与产前诊断相比的局限性以及产前筛查技术具有出现假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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