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原理课后习题 4(11)

时间:2025-04-21

四版城规原理课后习题

确——目标法,根据目标制定分年度计划(自远而近);趋势法,根据过去的发展速度推算每年发展的计划(自近而远);相关因素法,是根据相关因素的发展确定城市空间需求的方法。

22.1试从你了解的城市建设现象入手,思考当前城市规划自由量裁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在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首先,在现代行政国家中,由于行政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行政机关为了有效地行使职能,必须拥有较大的自主活动空间。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法律普遍公正与个别不公正的矛盾。其次,在法制建设方面,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的法律规则的非完备性,需要设立自由裁量权以对其进行补充。

过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其本质是以人治代替法制,因而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目前,由于我国规划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对规划自由裁量行为进行相应的限制。

如对设计单位的选择、项目投标、土地招标等,规划部门都有较大的权力空间寻租,回扣、转

包的现象较为常见,这样一来,某些建设行为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是否损害了其它利益团体的利益,就得不到监管。由于我国《城市规划法》所赋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多,自由度太大,加上规划变动性也大,不可能以不变、有限的法律条文加以应对。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一项,处罚措施跨度很大,对情节的认定及处罚措施都取决于执法者的自由裁量。一方面,执法者做出的决定由于法律规定不详而不具有说服力;另一方面,这为违法者的贿赂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对策:1. 法律制度的建设

①引入判例:大陆法系的缺点是较为僵化、灵活性差,因而现在西欧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在行政立法中非常注重判例的既定性,这一点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②加强法规的程序性:我国城市规划立法存在一个普遍特征:重实体性内容的规范,轻行为程序的约束。好的法律应是两者的协调统一,而加强法规的程序性对限制自由裁量权是有利的。

2.规划部门的分权 ①分权的必要性:在我国,规划部门有组织编制规划的权力,即规划部门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同时在规划建设实施中,规划部门又是具体的执行部门,因此具有行政权;规划部门有权对违规问题进行查处,表明规划部门又拥有准司法的权力。在这个层次上,权力不是三权分立的,倘若三权在规划行政上出现融合,权力无法相互制衡,就会导致权力的膨胀。

② 分权的可能途径

A)途径一:市场。混合经济体制是现在公认的最好的经济体制,市场可以极大地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促进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生产力水平的广泛提升;同时采用市场的手段,既可以使信息充分公开,实现资源共享,明、进步的外表,使判决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接受。

B) 途径二:非官方机构。通过立法,规划部门可以将一些权力交付介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非营利性组织”(NPO)、“非政府组织”等社会组织来行使。也就是说,公民移交给国家的规划行政权,可以通过委托的形式,将其中一部分权力,通过非官方机构回到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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