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手续的有关规定(6)

时间:2025-04-20

重点在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的办理!免费分享

土地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尚未清偿时,将抵押土地使用权转移为债权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与主合同存在着对应关系,不得在抵押合同中出现与之不相关的内容,不得出现用于抵押登记的主合同与实际放贷合同不一致的现象,也不得脱离主合同而签定抵押合同或重新签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对于提前办理好的抵押登记,为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发放新贷款必须在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提前放贷,贷款合同签约日期须在抵押合同签约日之前或同日。

抵押登记起始期为抵押登记主要材料收件齐全时为登记日期。

抵押期间,抵押人因企业兼并、分立、更名、资产重组、改制、成立有限公司、改变用途、拆迁、出租和转让等新情况出现时,应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1)、应由新的企业或新的权利人继续履行抵押合同;(2)、签订补充抵押合同;(3)、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后十五日内在土地变更登记基础上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权人应出示证明文件与抵押合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起交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八、计划经济时代,按行政方式操作的企业旧贷款,有的是多年沉淀的死帐、坏帐、呆帐,现在企业按市场方式运作,应由新设立的改制、改革企业继承债务,债权人必须采取土地抵押的保全措施,按下列程序履行补办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1、 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

2、 职代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

3、 上级主管部门(特殊情况要报政府)批准;

4、 总债务情况公正;

5、 债务人申请地价评估和出让金解缴比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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