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手续的有关规定(3)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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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在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的办理!免费分享
合资、外企、有限公司、股份制企业和内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董事会同意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书面材料;
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人书面告知书和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供出让合同,其中属商品房开发用地抵押的,还需主管部门证明已达到规定投资额度的书面材料和出让金缴清材料;
单纯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提供确保房地合一抵押的公证书或承诺书作为申请登记的实质要件;
多个债权存在时,应提供担保物权与债权价值比例相当的公证书。
四、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合同期限及作为担保物权的存续时限有如下要求:
1、 房地连同抵押时,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的所有权抵押合同期限应相同,并与贷款主合同期限一致。
2、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抵押土地使用权,合同设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经营期限。
3、 抵押通过有偿方式出让或作价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终止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终止期限。
4、 抵押期间,抵押人需要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期限。
5、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结的,双方当事人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原登记机关吊销《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
6、 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未按抵押贷款合同规定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应在抵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书面告知申请处置方式:属延期或续期抵押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应先办理原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再重新履行抵押程序;属直接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进入诉讼时效期,抵押权人应当书面告知抵押人和当事人,由法院裁定或由国土部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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