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手续的有关规定(4)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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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在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的办理!免费分享
置清偿,在提供物权存续时效终结后(一般为自诉时效结束后2年内)办理注销原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7、 抵押合同履行终结,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或按抵押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且逾期不告知处置方式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将注销结果告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8、 在担保物权诉讼时效内,以及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存续时效内,国土管理部门应对抵押土地使用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在土地证书和登记卡上载明。
五、从贷款清偿的安全性考虑,可供抵押的价值载评估时应根据抵押人对宗地实际拥有的权利进行剥离和判断,一般要扣除处置税费。
1、 出让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有效抵押担保率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的70%;同宗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宗地总地价的70%。
2、 国有划拨用地设立抵押,有效抵押担保率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扣除补交出让金余额的70%,也即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的45%。
3、 集体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有效抵押担保率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扣除补交出让金和征地购置费用余额的70%,也即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的30%。
4、 以承担拆迁安置为前提,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可抵押率应评估熟地价的70%。
5、 房地产连同抵押,土地评估时,应根据抵押人提供的房屋评估报告,一般在地价内涵中扣除房屋评估价格重复部分,防止超值无效抵押导致清偿安全性纠纷。
6、 对资信可靠、经济效益好、抵押物变现率高的抵押人,抵押率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80%。
六、在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担保纠纷案件中,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清偿的,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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